人才市场档案托管办理程序具体如下:
1、持所需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原有工作单位的还应提供离职材料),到人才服务中心档案管理窗口开具调档函;
2、持调档函到原存档单位办理人事档案转出手续。档案转递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交通或原单位派专人(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或工作证)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3、档案到人才服务中心后持所需材料办理存档回执或存档证明。
所需材料,个人委托:本人户口或身份证,外地户籍在我市企业或社会组织聘用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及近一个月社保缴纳清单。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出具的存档介绍信;在市区属律师事务所工作的,需执律所介绍信以及与律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实习律师)或劳动合同(执业律师)
人才市场档案托管收费标准
2014年12月,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其中明确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也就是说,从2015年起个人就不需要再缴纳档案管理费用,而此前,每年需要缴纳的档案管理费用约为120元/月。
但是对于2015年以前已经将档案托管到了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的,比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人才中心、人才市场等,个人仍然需要.缴纳2015年以前产生的档案管理费用。也就是说,个人需要补缴2015年之前欠缴的费用,否则可能会影响到个人档案的正常托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三条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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