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优先购买权有哪些行使条件和方式
时间:2023-04-04 14:55:20 44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股份优先购买权有哪些行使条件和方式

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是同等条件,首先,同等条件主要指价格条件,其次,除价格外,衡量同等条件还应当考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

公司股份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法:从转让人提出转让并发布通知时起,其他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做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当事人订立相关协议,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即可完成转让。且前述的同等条件,一般是指股权交易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股东的法定权利受到侵害。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股东均有权对已签订的股权转让让协议行使撤销权:

1.未将股份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

2.在其他股东受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作出行使优先受让权答复之前即转让的;

3.在其他股东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已作出行使优先受让权答复的情况下又转让的;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能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仍向外转让的。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因继承发生的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公司章程可以限制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对于已去世股东的股权,章程可以规定由其他股东按比例受让,相关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去世股东的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n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n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n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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