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20:52:00 2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3、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4、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二、办理材料

原件

原件

原件,由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原件,由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原件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时,代理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时,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登记机关应接收通过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按规定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登记机关将根据申请材料核对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7-1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到登记机关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软件园路1号A3栋一楼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2016年)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2016年)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2016年)

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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