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证程序的要求,如果有公证遗嘱,其他法定继承人(通常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需要到场。此外,还需要询问其他人是否持有之后的公证遗嘱,以防止遗嘱人多次立遗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有多份公证遗嘱,应以时间最后一份为准。
根据公证程序的要求,如果有公证遗嘱,其他法定继承人(通常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需要到场。此外,还需要询问其他人是否持有之后的公证遗嘱,以防止遗嘱人多次立遗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有多份公证遗嘱,应以时间最后一份为准。
遗嘱多份如何认定?以时间最后一份为准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所作处分,包括遗嘱的订立、遗嘱的执行和遗嘱的撤销等。在遗嘱中,遗嘱人可以对遗产进行具体的分配或者遗嘱的执行方式进行安排。但是,如果遗嘱人有多份遗嘱,那么这些遗嘱之间可能会存在矛盾或者冲突,需要进行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有两个以上的遗嘱,但是这些遗嘱的内容不得互相抵触。如果遗嘱人先立有遗嘱,后又立有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如果遗嘱人有多份遗嘱,应以时间最后一份为准。
这一规定表明,如果遗嘱人先立有遗嘱,后又立有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后立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如果遗嘱人在生前多次立有遗嘱,但在死后才将这些遗嘱内容明确,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而之前的遗嘱则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遗嘱人在生前多次立有遗嘱,且这些遗嘱之间没有矛盾或冲突,那么应以最早立的遗嘱为准,而不是最后的遗嘱。这是因为,遗嘱人在生前立遗嘱时,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会立下后来的遗嘱,因此最早立的遗嘱应该是其真实意愿。
遗嘱人的多份遗嘱存在时,应以时间最早的一份为准,而不是最后的遗嘱。这样可以避免因遗嘱之间的矛盾或冲突而导致的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所作处分,包括遗嘱的订立、遗嘱的执行和遗嘱的撤销等。如果遗嘱人有多份遗嘱,应以时间最早的一份为准,而不是最后的遗嘱。这样可以避免遗嘱之间的矛盾或冲突而导致的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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