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垄断行为维护竞争秩序--写在《反垄断法》实施之际
时间:2023-06-07 15:03:45 3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新法实施,备受关注。这部历时近14年立法长跑的《反垄断法》将如何改变我国市场竞争格局?承担《反垄断法》相关执法职能的国家三个部门对新法实施做了哪些准备工作?在执法过程中将面临哪些挑战?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

三部委有序推进新法实施

在反垄断职责的划分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拥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的职责;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等工作,并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为保证《反垄断法》顺利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已于日前成立了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此外,国家工商总局也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反垄断法的有关配套规章。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李镭介绍,为配合《反垄断法》的实施,正确开展反价格垄断的执法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完成《反价格垄断规定》的起草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反垄断机构的设置也在积极推进之中。

《反垄断法》公布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调研,举办了制止价格垄断的专题研讨会和专题培训班。商务部设立反垄断局,正在研究制订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指导我国企业海外反垄断应诉,查处对外贸易中的垄断行为,并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开展竞争政策国际交流方面的合作。

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反垄断法不是反对垄断企业本身,而是反对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主要针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禁止垄断协议以及经营者集中控制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张燕生说。

全程参与反垄断法研讨、调研、制定过程的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教授也认为,从执法理念上讲,这部法律禁止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美国反垄断法的先进执法理念。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的格局也在悄然发生变化,在各个领域出现了一批足以左右行业发展的大公司、大企业。这些企业不仅有大型的国内企业,也有跨国公司。垄断本身并不违法,企业尽管做大,但不能以大欺小;尽管做强,但不能以强欺弱。反垄断法保护的是公平的竞争秩序,它把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在了首位。盛杰民说。

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说,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这种做法为多数国家立法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因此,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竞争机制,促进企业扩大规模,支持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做大做强。

张燕生认为,以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程度还不可能解决那些在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垄断。但反垄断法明确规定,这些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执法面临新挑战

有一些人质疑,8月1日起《反垄断法》就正式施行了,但从配套的规定以及机构的设定等一些方面还没有到位,盛杰民说,从法律的颁布到正式实行的这个阶段,人们更多地是在竞争文化、竞争意识方面做了准备,但具体如何执法,还存在滞后,没有及时跟进。

反垄断法实施的核心在于执行的有效性、公平性和针对性,关键是如何在实践中真正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真正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创造一个更加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张燕生说。

盛杰民认为,以往法律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以罚为主;反垄断法则不同,法律责任更强调以梳理为主,保护的是竞争秩序,有一个很细致的调查等过程。

李镭说,制止价格垄断工作与查处一般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不同,传统的执法理念必须作相应调整。今后执法,不仅要运用法律进行定性分析,更要运用经济学方法进行定量研究;不仅要考虑垄断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更要站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寻求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平衡点;不仅要以积极态度开展执法,更要注意贯彻合理分析和审慎执法原则。这些对我们的执法工作是全新的挑战。

综观国外的反垄断执法,一个案件动辄要调查数年,有关调查报告经常有几百页,不仅要法律定性分析,更要综合运用经济学模型进行定量分析。面对这样的形势,我国需要加强相关人才储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执法能力建设、以及获取证据的现代化手段培养。

对于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盛杰民表示,建立一个独立、权威的执法机构是最理想的状态,但在我国政府行政体制上,目前无法实现。目前我国保持三个部门共同执法,从行政执法体制来讲,是一种最佳的,也是最可行的模式。

盛杰民说,在执法职能上,三个机构可能会产生重叠或冲突,希望能够在反垄断委员会协调下达成一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职能分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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