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享土地经营权发展规模经营用地的实践形式和特点是农业生产的最基本要素。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水平,关键是如何聚集规模化的土地要素,从而充分利用现代农业机械和耕作技术,实现种植、经营、征收、销售、流通的规模经营。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传统方式是通过土地租赁将土地经营权转移给规模主体,在土地要素集中的基础上,集约利用劳动力、农机、农资等要素,实现各环节的规模经营。但在实践中,由于土地要素的转移有赖于农村劳动力向第二、第三产业的转移,不可能一蹴而就。它只能逐步发展,不同的发展阶段会出现不同形式的规模经营。目前,除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形成的集中规模经营外,还有一种以承包农户与规模经营者通过合作或购买服务方式分享土地经营权为特征的规模经营模式,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实行土地经营权共享,发展规模经营。
在这种模式下,承包农户通过签订加入合作社的协议,按照合作社的规定约定种植什么、怎样种植、怎样销售。因此,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农民可以通过“居家生产、服务社会”的方式,实现农资收购、机械耕作与机械收割、植保作业与产品销售的统一,把承包农民分散的生产经营活动,转变为能够应用现代农业生产设备的机械化、规模化经营活动,生动地称之为“几个统一”。这种规模经营更适合互信度高的专业农户。由于进入协议的约束,它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150万个,带动1亿多农民开展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如江苏省界首镇水稻专业合作社,通过提供“统一供种、统一育苗、统一机械插秧、统一植保、统一管理”的“五统一”生产服务,带动5200多人,实现水田机械化、规模化生产2万多亩。社会服务组织规模松散。
在这种模式下,承包农民与农机、植保、农资等社会服务组织签订协议(或口头协议),代为购买、销售、托管、种植,利用新型经营主体拥有的现代农业生产设备,完成承包农田的部分田间作业和生产前、后经营活动。这种规模经营具有随意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是小规模兼业农户的首选。据统计,我国有35万个农业产业化组织、17.5万个农机作业服务组织、3.8万个专业化统一防控组织,为农民提供各种社会服务。在这种模式下,农民自己管理耕地,但大部分操作都是由新的主体来完成的。如河北省鹿泉区南龙桂村,3000多亩耕地中,2000多亩仍由承包农民经营,但农民自己最多负责喷灌、浇灌、施肥三个环节,其他环节如耕地等,播种和收获都由村里的两个农机服务队完成。鉴于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实现规模经营的传统形式,有必要分析土地经营权流转与共享土地经营权基本特征的区别和联系。
1。一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完整性不同。经营权流转可以实现权利的完全流转,保证流入方对承包地经营权的自主使用,不受干扰地行使种植决策权、田间管理权和产品处置权。共有经营权是承包农民与新主体分别或共同享有土地经营权不同功能的一种权利分享。二是土地经营收益“剩余索取权”的主体不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后,承包农民对农业经营收入除租金外不再享有剩余索取权。土地经营收益无论多少,都是流入方取得的。然而,在共享的土地经营权中,服务机构只获得相应的经营报酬,承包地农业经营可能带来的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属于农民。三是土地经营风险转移程度不同。按照权责平等的原则,流入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后,还要承担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即无论农作物收获情况如何,承包农户都会得到稳定的租金,风险由流入方承担。在共享经营权中,大部分承包农户保留了农产品的处置权,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也就是说,无论收成好坏,价格高低,服务机构都会得到约定的报酬,一般不需要承担风险。在实践中,只有少数“完全托管”或合作协议,其中双方按不同比例分担风险。四是土地经营投资责任主体不同。土地经营权转让后,新主体独立承担土地经营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支付土地租金、购买农资、支付劳务报酬等,但在共有经营权的情况下,土地经营成本一般仍由承包农户承担,包括支付给服务机构的报酬和购买农资的支出。实践中,也有少数“完全托管”或合作协议的情况,即服务主体或合作社先行支付部分费用,但最终会从农民的销售收入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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