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刀砍伤人脖子属于什么性质
时间:2021-12-22 20:12:57 3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拿刀砍伤人脖子属于什么性质

故意杀人罪。如在果砍屁股上不会使人立刻死亡,砍在脖子上就是想一下子把对方的头砍下来让他立刻死亡。

二、故意杀人构成要件

故意杀人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二)客观要件:是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但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它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他的生命,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的时候可以适当的从轻或减轻。

(三)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让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故意杀人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故意杀人案件中,量刑标准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和犯罪结果进行确定。一般情况下,应当对故意杀人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没有发生死亡结果而且情节较轻的,可以对犯罪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在故意伤害他人过程中导致受害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犯罪分子,一般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n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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