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撰写土地交易纠纷上诉答辩书?
被调查者:李XX,李XX,女,汉族,住XX县西后村。在原告张XX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案中,被告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原告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无权主张承包耕地的权利因此,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第一次诉讼请求。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他对有争议的土地拥有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证、森林产权证等证书,并进行登记,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才能证明原告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既没有争议地块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使用证》已经过期,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能证明原告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证据证明他是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没有证据支持其要求被申请人返还的请求。原告称“代为耕种”不属实,原告要求归还耕地没有事实依据。原告的女儿张敏敏于198年嫁到东后村,原告将雪洞土地转让给她以前的一位家庭成员张敏敏承包经营。1991年,经西后村委会、东后村委会同意,作为土地承包人的张某民与被申请人达成共识,被申请人与张某民就交换承包土地达成协议,即“张某民转让其在西后村的学东土地至今已有19年被告将东后村的耕地转让给张敏耕种。”后来,张某民将学东土地转让给被申请人耕种,被申请人将东后村转让给张某民耕种。显然,当初抱怨“替别人种地”的说法并不属实。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与张某民之间存在土地交换的法律关系,与原告张某某不存在法律关系。争议耕地是在张×民与被申请人签订交换协议后,而不是原告张×后,交给被申请人耕种的。作为原告原家庭的一等成员,张民自己分享和耕种的土地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对被告权利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人。1991年张×民将争议土地转让给被申请人耕种后,村委会也同意张×民与被申请人交换,然后将耕地转让给被申请人的丈夫。此后,该地块的农业税、三税五统等费用均由被申请人的丈夫承担,即被申请人与村委会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申请人的义务是对此负责村委会的义务是由被申请人承包经营土地,直至国家直接补贴粮食。国家还直接向被申请人支付补贴。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农业税缴纳通知书、粮食直补通知书等证明了上述事实。鉴于张民将争议土地转让给被申请人,无论从事实上、法律上,与村委会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都是被申请人的丈夫,而不是原告和张民,事实上,被申请人是土地的合法承包人和耕种人。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土地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第一请求。原告的第二次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的耕地是合法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与被申请人的合法耕地有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原告的第三项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给予被申请人的粮食直补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退货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被告耕种争议土地是合理合法的,希望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不合理诉求。
请接受上述回复。
真诚
XX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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