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撰写征地补偿分配纠纷的诉状
时间:2023-05-02 18:02:44 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状

被申请人:XX市xx1组,负责人:徐组长。

就李某、易某、李某起诉武陵区X郊区某居委会第一批被征收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被申请人答复如下:

1。原告称其为“两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际上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误解。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黄皮书中,专家对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有两个:一是户籍,这也是形式标准。二是看集体土地是否需要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这也是实质性的标准。从原告的角度看,从XX迁到被告的目的是做生意,以生意为生存的保障。被告从未被要求分配土地。因此,原告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质标准。他只是一个空户,不承包土地,不应被视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二是原告主张“因两被告未调整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一值,四原告未依法享有基本农田承包权,但四原告确实每年与同村村民平等缴纳农业税,“第一,国家已经取消了农业税,没有承包地就没有农业税,所以他们平等缴纳农业税,房产税的事实不存在。其次,由于原告尚未取得土地承包权,原告应先提起诉讼或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原请求直接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属于法律关系错误,即诉讼标的错误。原告应就土地承包纠纷提起诉讼,而不应就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提起诉讼,因为土地征收的分配是以土地被征收为前提的。如果土地不被征收,又怎么会有征地征收的分配呢?因此,原告首先要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当他取得土地承包权时,自然会享有当时他无话可说的征地补偿权。三是原告起诉的两被告主体资格仍然错误。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团体是城市居民自治组织。他们不负责土地管理。只有村民委员会才有这个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授权的。没有法律赋予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团体土地管理权。所以原告起诉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XX公馆四组、六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由集团人大95%以上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不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和鼓励村民自治,维护决议的权威性。综上所述,原告没有承包土地,不符合分配土地补偿金的条件。要享受土地补偿,首先要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才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款。因此,他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真诚

武陵区人民法院

武陵区XX郊区某居委会X组

201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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