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可以减免养殖业的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土地;
(二)个人自用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复垦重建的土地和废弃土地,自使用当月起5年至10年免征土地使用税;(七)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途的土地,免征能源、交通运输税。根据《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及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的说明。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1。在市、县、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相对发达、人口相对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尚未建立城镇体系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税种范围说明:城市的税种范围是城市和郊区。县的征税范围是县人民政府所在的镇。镇的征税范围是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县、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市、县、建制镇和工矿区。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城市,县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和工矿区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自治区、直辖市。市、县、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精神,规划,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布局和选址,要坚持鼓励利用荒地、荒山荒坡等闲置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土地按农用地管理,用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农用地转用无需办理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设立或者共同设立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用地和绿化隔离带按农用地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营生活用房、防疫设施、饲料储存用房、硬化道路其他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的,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个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征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无论是按照农用地管理还是征地程序,补偿都必须按照《秭归县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秭归发〔2006〕6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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