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征地怎么谈合同
关于征地赔偿合同的签署,应当遵循双方法定权利与义务,以互惠协议为原则。
首先,由城市或县级别的国土资源管理局于拟征用地块所属的农村地区公布有关征地方案的公告,向当地的村委会和村民明确传达征地的具体区域、面积、补偿方案、补偿标准以及安置措施等相关信息。
在这一阶段中,任何抢先种植的农作物或新建的建筑都将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协同被征用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共同听取村委会及村民对于征地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这些反馈记录在案,以便针对不同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和协调解决。
若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存在疑虑,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用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其享有提出听证请求的权利,并依据法律规定组织相应的听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拆迁协议的签订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对于相关内容的认定上,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认定,如果拆迁协议本身存在违法性,那么即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也是无效的,具体的签订情况可以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来咨询办理。
二、怎么处理征地拆迁矛盾
行政复议,是指作为公民、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若对政府各级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且其合法权益因这些具体行政行为而受到了不当侵害,这时他们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特定的行政复议机构提交复议申请。
这个行政复议机构将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合理的审查和评估,并最终做出公正、恰当的行政复议决定。
这是公民、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通过行政救济途径来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
行政复议的独特之处在于,它能够超越地域限制,例如,当对某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为持有异议时,申请人可直接向国家国土资源部提出复议申请;倘若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申请人担忧可能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那么这种救济途径无疑是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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