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如需变更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事项,应事先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对劳动合同予以修改,同时每位劳动者均应持有变更后的新版劳动合同原件。
当劳动合同成立之初所依赖的外部环境出现严重变动以至于合同难以继续执行时,用人单位有责任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但如果双方仍然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达成一致,那么用人单位可在提前三十天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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