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法院能执行抚恤金,但是一定要满足一些条件,比如死者需要偿还的债务,或者死者的继承人继承死者的遗产,这些情况法院都可以执行。
首先,应当明确死亡抚恤金并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可以继承。抚恤金是指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实践操作中往往是参照一定数额一次性发放给死者家属,而发放对象则是死者生前需供养直系亲属或配偶。
其次,既然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而应归死者亲属所享有,那么一般情况下死亡抚恤金则不应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用于执行或偿还其生前债务。
最后,如领取被执行人死亡抚恤金的家属同时继承了死者生前的财产,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据此规定,只要继承人继承了财产,其就应当在其所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对死者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据此规定,法院可依法追加继承人为共同被执行人,而作为共同被执行人所享有的抚恤金则理所当然的可供执行。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显然,抚恤金并未在上述司法解释禁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之列。而从抚恤金的性质看,它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的抚慰和经济补偿,抚恤金可以作为遗产。因此,法院对于抚恤金是可以依法冻结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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