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登记介绍
时间:2023-08-17 17:53:18 34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事须知

凡发生房屋买卖行为的,当事人自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有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买卖登记。

房屋买卖登记,由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单位的房屋,其所有权买卖登记、审核和权属证书的填发工作在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

房屋所有权人不能亲自办理买卖登记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办,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申请人办理房屋买卖登记须提供以下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买卖合同。

3、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4、交易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证件。

全民所有制单位买卖的非住宅房屋,还应提供局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集体所有制单位买卖非住房屋的还应提供局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集体所有制单位买卖非住宅房屋的还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外省市单位在津买或卖房屋,还应提交该市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办事程序

1、受理登记申请。填写<天津市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提交登记要件,领取天津市房产买卖契纸和房产买卖登记表,买卖双方盖章。

2、权属审核。

3、公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进行公告。

4、核准登记,交纳费用,颁发权属证书。

三、办事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填发《房屋所有权证》。

四、收费标准

买卖登记费按买卖房价总值双方各收取千分之四。买方交易鉴证手续费按买卖房价总值千分之十收取。卖方交易鉴手续费按买卖房价总值千分之五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证每证十元。

什么叫房屋买卖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是购房户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房协议后,一个月内报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程序,备案登记可以有效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等情况,备案登记是进行税费缴纳,办理房产证等前提条件,有些地方银行按揭也必须是备案后方可进行。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尚未竣工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者,买受人交付定金或购房款,并在未来确定的日期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并转移房屋的所有权,购房者支付全部款项的一种房屋买卖行为。那么预售商品房时,买卖合同所确定的房屋尚不存在,此时不能办理房屋权属证明,购房者与开发商仅仅是基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购房者在支付购房款后承担较大风险,法律对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了特别规范,如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可以很好的维护购房者的利益,主要是在备案后,如果购房者尚未全部交付购房款,那么购房者取得了优先购买特定商品房的权利;如果购房者已经付清了房款的,那么房屋竣工后,开发商只能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购房者,而不能转移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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