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伤交通事故几天下事故认定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2、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第六十八条
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综上所述,有人伤的情况下,正常情况下10日,如果需要检验、鉴定,可以加60日,如果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客观原因无法取证,再加60日,也就是说130天内要出责任认定。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肇事逃逸,这种情况下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查获肇事车辆或者驾驶人后10日内出具责任认定书,这种情况以警方侦破案件的时间为准。最终意见应以有关事实经具体核实后再行确定。
二、交通事故人伤保险公司垫付吗
我国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人伤事故,肇事车辆有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垫付伤者救助费用。没有交强险,逃逸或者不够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事后再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简单说,伤者住院,保险公司可以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垫付1万元医疗费(死亡伤残可垫付12万),即使购买三者险,也不能立即垫付,只能事后理赔。
三、如何申请保险公司垫付
请交警大队对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出具《交通事故医疗费用垫付函》向肇事车辆驾驶人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由法院对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下达《先予执行裁定书》保险公司在接到上述垫付函或裁定书,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经核对,对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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