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刑罚的性质和强度要与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轻罪轻刑,重罪重刑,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这一精神反映在立法上,刑法分则在确定具体犯罪的法定刑时,根据罪行和刑事责任的轻重确定轻重有别的法定刑。犯罪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危害也有轻有重,因此,在立法时,各个法律条文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其次,在刑法总则中确定某些情况的处理原则时,也须贯彻罪刑相当的原则。例如,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处理原则,对自首、立功、累犯的处理原则以及数罪并罚的原则,都是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
第二、刑罚的性质和强度要与刑事责任的轻重相适应。
在对具体犯罪裁量刑罚时,不仅考虑犯罪行为本身的轻重,而且还应考虑犯罪分子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刑事责任的轻重实际上是一种综合评价指标,不单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可测量的确定的某种危害结果,而是犯罪的客观的、主观的和主体的诸方面因素所有机结合。刑事立法中,对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都规定有一定的幅度,以便使司法部门适用时能根据罪责的轻重作出选择。影响刑事责任轻重的因素主要有:行为的性质、行为的方式、行为的后果、行为的原因、罪过的形式、动机、目的等。对负有刑事责任的人判处刑罚时,其刑罚的严厉程度不能超过其应负的刑事责任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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