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第二次起诉是二审吗
时间:2022-10-17 23:35:28 2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离婚诉讼第二次起诉是二审吗

离婚诉讼第二次起诉不是二审,离婚诉讼第二次起诉是一审判决生效以后,再向基层法院,也就是由第一审管辖权的法院提出,那是一个新的诉讼,还是一审。

二审是在上诉期内普通民事判决15天,也是就第一审判决生效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的,要求审查第一审的判决。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第二次起诉离婚会判离吗

不一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离婚案件按照如下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1.一般情况下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即由被告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n(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n(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n(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n(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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