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资金取出的时间限制
时间:2023-10-25 03:20:11 1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认缴制下,如果注册资金不到位,股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公司破产清算时,未缴纳的出资加速到期。在公司人格否认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认缴制下,减少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和资质资格许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认缴制下,如果注册资金不到位,股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在认缴制下,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理论上可以是五年、十年甚至更长。

二、在公司破产清算时,未缴纳的出资加速到期

1、《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公司人格否认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实践中,如果股东实缴的资本与公司经营规模和所需财产极不相称,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导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有可能认定股东滥用了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规避债务,将经营风险外化给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扩展资料注册资金认缴制优势特点:一、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三、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四、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公司破产清算时未缴纳的出资如何加速到期?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时,未缴纳的出资应当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缴纳。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并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给债权人权益带来一定损害。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破产法》允许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以加速未缴纳出资的到期。

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债务人补缴出资。如果债务人未能在法定期间内足额补缴出资,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其破产。此外,债权人还可以请求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诉讼的提起有一定的法定条件。例如,债权人需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且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足额补缴出资且未申请破产。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需要依法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对于债务人而言,也应当诚信经营,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避免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损害自身利益。

在认缴制下,注册资金不到位将导致股东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公司破产清算时,未缴纳的出资会加速到期。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理论上可以是五年、十年甚至更长。在公司破产清算时,未缴纳的出资应当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缴纳。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来加速未缴纳出资的到期,但需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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