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离婚有两种。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是诉讼离婚,一方可以单方面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非户口所在地但常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需要准备起诉书一式两份、结婚证的原件、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诉讼费用。
诉讼离婚第一次不判离的要等一年才能离吗
在诉讼离婚案件中,不知道大家知不知道,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都会问一句同意调解吗
不过大家别误会,调解不是让你们和好,因为会有当事人觉得这是法官让当事人和好,不离婚了,所以很多人都拒绝了。
但调解,有调好也有调解离婚的。
就跟我们律师谈判一样,有谈和的也有谈离的。
而调解离婚往往是诉讼离婚的最佳途径。
毕竟能不花长时间去离婚,我们就尽量避免。
因为大家都知道诉讼离婚,第一次起诉一般不判离,就要等6个月第二次起诉,或者第一次起诉不判离之后再分居一年,第二次起诉法院要判离,太耗费时间和精力。
所以,在我们办理的很多离婚案件里面,有很多案子我都是调解结案的,因为我知道我的当事人是真的很想要快点离婚,同时越到后期,双方的矛盾可能更容易被激化。
万一对方为了争一口气将案件拖入二审、再审,那真是耗时耗力。
那这个难道不就跟协议离婚一样了吗
其实还是不同的,先不谈协议离婚有冷静期,就协商这块来说,一个是两个人不停地纠结来纠结去,不愿意退步,另一个毕竟有第三方介入,可以沟通的空间会多一些。
并且一旦调解结案,法院就会出具调解书,这个调解书是具有强制效力的。
任何一方不履行法院的调解协议,对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那在调解离婚时,大家应该注意哪几点
1、尽量配合
调解时不要着重倒婚姻的苦水,不断倾诉这种,而是要简单直接地和法官讲清楚自己的诉求,以及不能放弃的部分!
如果有些话不方便对方听到,可以要求私下跟法官表达。
甚至在案件庭审过程中,你觉得你的案子可以调节的也可以主动跟法官要求再进行一次调解。
如果法官的工作比较繁忙,调解工作做的比较粗糙,而你觉得你们的案件其实还是有调解成功的可能性,也可以主动跟法官要求再进行一次调解。
但一定要记住,坚持自己要得到的,如果涉及到核心利益,比如房产、抚养权等,没必要为了调解而牺牲太多。
2、涉及到财产、抚养费、探视权等等,一定要约定很细致!
例如分割的财产怎么给付、抚养权怎么给,什么时候给,如果不给违约金怎么给。
再就是探视权就是什么时候看,看几次,探视方式,哪一天几点钟哪一方将孩子接走,哪一天另一方将孩子接回。
因为探望权案件的执行非常困难,如果能在调解书中写的具体一点,也就更方便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3、如果调解离婚时,不想请律师,也可以带一个比较冷静的好友或者亲属,在必要时候提醒自己保持理智。
那什么样的案子,我们认为是可以进行调解离婚的呢
1、当事人分歧情况不多的
这个分歧包括哪些方面呢
比如说双方财产不多,只是说在某个地方自己没有谈清楚,例如抚养费金额这种,那么其实这种情况下调解成功率还是比较高的。
2、判决很难写的
例如牵涉面广、财产权属不明、名目繁多、抚养权难判定、举证难的。
3、容易激化矛盾的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其实出现得不在少数,我们印象很深的一次就是当时是到上海开的庭,当时前前后后其实和对方当事人沟通过很多次的,经过几次开庭下来之后呢,我们就发现当事人过于情绪化,并且脾气不好,甚至有一次还跑到我们车上准备把我们当事人拉下车,好在当时没有发生什么。
那么面对这类当事人,我会更倾向于花时间和精力去调解,防止出现事故。
而且除了这个问题之外,就是怕对方再拖下去,这样会拉长我们的离婚时长,那对我们当事人会是不利的。
那除此之外,如果你觉得你的情况不属于上面的几种,但又不想拖很久,想要调解离婚的话,应该怎么做
1、前期准备,首先就是围绕自己的主张去准备相关证据,了解清楚哪些证据更有效。
2、与法官表示自己想要调解的意愿。因为一般都是使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也就是法官单独跟原告、单独跟被告交谈,为其分析利弊,引导双方达成调解。
所以可以放心去表达。
3、保持稳定情绪,切记情绪化,在保住自己底线的情况下,为自己争取多一点的利益,在不那么重要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的舍弃部分东西。
4、切记不要和对方吵起来,有时候在庭审上吵起来,那对方可能就会拒绝调解,当下为了争那一口气没必要,还会拉长时间,所以在调解的时候尽量克制自己的情绪,至少要维持表面的和气,必要的时候可以打感情牌,或者适当满足对方的面子和虚荣心。
之前也有个案子就是,对方是在外面做生意,是比较注重面子的,当时他不愿意给我们当事人财产,那其实当下就是利用这个点,去和他沟通,免得离婚还闹得这么难看,对他名声也不好,这个案子最后也是和平结案,也分到了财产。
所以如果可以,记得利用好。
那以上就是在调解的过程中,可以去做或者可以去利用的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但是因为每一个离婚案件都有它的独特性,而当事人也都性格不一,还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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