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的钢板取舍问题
时间:2023-07-05 10:34:08 2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工伤不取钢板能不能鉴定以医生的建议为准。一般鉴定机构会要求伤势恢复后再进行鉴定。建议听从鉴定机构的意见,取钢板后鉴定和不取钢板后鉴定对残疾等级鉴定没有坏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和自理障碍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残疾等级,最重的是一级,最轻的是十级。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多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并提供工伤鉴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等级鉴定去哪领取

劳动局,劳动局里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一般是找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鉴定认定结束之后如果达到了工伤标准就可以找工伤保险基金会和用人单位来进行赔偿,如果双方有异议的话可以申请二次鉴定。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定位,《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也就是说,各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单独设立还是合署办公,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关于鉴定程序,《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提出、提交材料、材料审核、组织鉴定、现场鉴定、委托检查、结论送达、再次鉴定、复查鉴定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条件和期限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另外,《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专门规定了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目的是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加强监督,强化法律责任,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可能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预防和惩戒。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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