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什么情形不予确权
时间:2023-03-16 16:30:22 3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四)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五)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六)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七)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八)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九)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十)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十一)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十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一、农村宅基地登记确权的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按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二、没有房屋的宅基地能确权吗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没有修建房屋的宅基地,需根据宅基地空闲的年限决定是否可以确权。当农村的宅基地空闲或者废弃达到两年时,村集体有权对宅基地进行收回处理或者不给于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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