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迁移、损坏县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县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12-06 21:26:50 3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1)范围条件:迁移、损坏县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县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2)技术条件:1)迁移、损坏县管水利工程设施的;2)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3)占用、影响县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

二、办理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准确性;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由项目所影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出具;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英德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7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及方案修改时间)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迁移、损坏县管XXX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县管XXX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批复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特殊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听证等,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关于迁移、损坏县管XXX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县管XXX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批复意见》和《迁移、损坏县管XXX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县管XXX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专家评审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到英德市金子山大道行政服务中心科技馆一楼5号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迁移、损坏县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县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英德市英城街道办金子山大道行政服务中心科技馆一楼水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7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及方案修改时间),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迁移、损坏县管XXX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县管XXX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批复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特殊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听证等,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关于迁移、损坏县管XXX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县管XXX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批复意见》和《迁移、损坏县管XXX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县管XXX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专家评审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到英德市英城街道办金子山大道行政服务中心科技馆一楼水务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迁移、损坏县管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县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英德市英城街道办金子山大道行政服务中心科技馆一楼水务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英德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关于发布的通知(1995年)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五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照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投资总额缴纳开发补偿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2002年)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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