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权限内占用农灌水源、水利工程设施或者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和管理范围内进行有关活动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11-27 08:51:56 4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占用水利管理权限内或跨县(市)管理水利工程设施、农灌水源或在其保护和管理范围内进行活动的.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

《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确因建设需要占用农灌水源、水利工程设施的,占用者必须按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兴建与其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应按兴建工程现行价格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因占用水利工程设施或灌溉源、供水源以及水利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其他自然资源,给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占用者应当负责赔偿。确因建设需要占用农灌水源、水利工程设施的,须提供建设项目论证报告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2

原工程的设计、审批及验收文件、图件?

原件1份

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确因建设需要占用农灌水源、水利工程设施的,占用者必须按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兴建与其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应按兴建工程现行价格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因占用水利工程设施或灌溉源、供水源以及水利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其他自然资源,给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占用者应当负责赔偿。确因建设需要占用农灌水源、水利工程设施的,须提供建设项目论证报告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提交以下材料:(二)原工程的设计、审批及验收文件、图件

3

建设占用水利设施的设计文件及部门的批准文件?

原件1份

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确因建设需要占用农灌水源、水利工程设施的,占用者必须按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兴建与其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应按兴建工程现行价格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因占用水利工程设施或灌溉源、供水源以及水利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其他自然资源,给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占用者应当负责赔偿。确因建设需要占用农灌水源、水利工程设施的,须提供建设项目论证报告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提交以下材料(三)建设占用水利设施的设计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

占用水利设施的补偿协议或者替代方案及材料?

原件1份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提供

《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确因建设需要占用农灌水源、水利工程设施的,占用者必须按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兴建与其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应按兴建工程现行价格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因占用水利工程设施或灌溉源、供水源以及水利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其他自然资源,给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占用者应当负责赔偿。确因建设需要占用农灌水源、水利工程设施的,须提供建设项目论证报告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提交以下材料(四)占用水利设施的补偿协议或者替代方案及相关材料。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报告论证

-->报告论证

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韦光惠、陶莉、潘德怡、陈琴、龙成江、任洋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8174043-->

-->

5个工作日

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韦光惠、陶莉、潘德怡、陈琴、龙成江、任洋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8174043-->

-->

当场受理

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报告论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熊光灵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8416253-->

30-6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之内)

公示范围:公众、利害关系人;技术审查:评审专家组及相关单位代表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出具书面意见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熊光灵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8416253-->

4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齐全,进行合法合规性复查。

补正材料审查意见、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建议。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刘环琼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8174040-->

4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齐全、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把关。

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龙成江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8174043-->

-->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证或拟定批文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龙成江

-->

1个工作日

颁发相关证照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大学城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经济发展窗口、企业设立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局花溪大学城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公布)[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170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

法定依据

《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12条、第23条(1996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二条:确因建设需要占用农灌水源、水利工程设施的,占用者必须按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兴建与其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应按兴建工程现行价格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经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按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在水利工程库区或引水、提水工程范围内取水、截水的;(二)在工程内设置或增大排污口,排放污水的;(三)在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和经营活动的。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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