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
时间:2023-03-28 09:22:29 1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变更名称:

(一)、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因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五、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变更负责人:

(一)、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

(五)、分公司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变更经营范围

(一)、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5、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四、变更营业场所:

(一)、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见说明2);

(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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