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累犯的认定的罪名条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后两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就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当然,这并不排除其构成一般累犯的可能。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判处管制、拘役甚至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危害国家安全罪特别累犯的构成。
3、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二、特别累犯的特征
1、前后两罪是故意犯罪,并且在性质上相同或触犯同一罪名。
2、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任何时间。中国刑法中规定的反革命累犯,就属于特别累犯。
三、特别累犯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的构成特征为:
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特别提示
1、特别累犯的构成必须是前罪、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2、虽然特别累犯的构成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但后罪也必须是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如果犯罪分子在危害国家安全罪执行期间又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则不构成累犯,而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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