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的特点
时间:2024-01-05 14:19:05 1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区别在于存续期限、规模可变性、可赎回性和交易价格计算标准。个人投资开放式基金可以获得高收益、节省理财时间、避免高风险和烦恼,适合需要增值资金或准备应付支出的人士。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区别在于存续期限、规模可变性、可赎回性和交易价格计算标准。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基金单位或者股份总规模不固定,可视投资者的需求,随时向投资者出售基金单位或者股份,并可以应投资者的要求赎回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或者股份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基金则是指基金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基金单位总数固定,不可赎回,只能在到期日或特定情况下进行赎回。

对于个人是否适合投资开放式基金,可以根据个人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来决定。如果你希望获得比存款更高收益,或者没时间理财的职业人士,或者缺乏投资专业知识的人士或不愿承担股市高风险的人士,都可以考虑投资开放式基金。此外,如果你正在考虑为子女准备教育资金或为将来退休生活准备资金,也可以投资于基金。总之,只要您有适当的资金,为实现资金的增值或是准备应付将来的支出,您都可以投资于基金,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的专家为您理财,既可分享证券市场带来的收益机会,又能避免过高的风险和直接投资带来的烦恼,达到轻松投资、事半功倍的效果。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在存续期、规模可变性、可赎回性和交易价格计算标准方面存在差异。开放式基金可根据投资者需求随时出售或赎回基金单位,规模不固定;而封闭式基金则固定总数,不可赎回。个人是否适合投资开放式基金需考虑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对于追求高收益、缺乏理财时间或专业知识、不愿承担高风险的人士,以及为教育或退休储备资金的人士,投资开放式基金是一种选择。通过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享受证券市场机会,避免直接投资带来的烦恼,实现轻松投资和事半功倍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八十八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九十二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四)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六)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七)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九)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十)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应当符合本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九十三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其基金合同还应载明:

(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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