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谅解书需要写全名吗
在拟定谅解书之时,一般需要详细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全面姓名,以保证文件的有效性与严谨程度。
其中包含了姓氏以及名字部分,某些时候还会包括负责职务或者特别身份。
关于是否必须完整书写全部姓名亦需依据特定情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有些情况下,倘若涉及到法定要求或特殊机构的规定,那么或许可以考虑采用简称或是别名。
举例来说,在一些内部文件或者非正式的谅解书之中,双方有可能达成共识,选用昵称或者简略形式替代完整姓名。
在法律文献领域中,谅解书作为一种常见的书面文件,主要用于记载各方针对某个重大事项或行为所达成的理解与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不认罪,但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
二、过失至人死亡家属拿出谅解书还能判刑吗
对于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案件,由于被告人已有被害人谅解之事实,因此依据相关法律可知,被告面临的惩罚往往会得以宽减。
这种情况下,具体操作流程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是在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取证阶段,若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后,公安机关将有权利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予以宽大处理的申请;其次是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之后,若能成功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那么检察院此次将有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在提起公诉时向审理法庭建议对施害者采取宽大措施;最后是步入庭审阶段,此时若被告方已获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那么法院必须依法对其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甚至如情节轻微的话,还可考虑给予被告人免除处罚的判决,或改成判处管制、缓刑之类量刑比较轻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n(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n(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n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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