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通常是由案件承办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前往相关机构进行领取。若鉴于当事人无法亲自领取的特殊情况,办案机构亦可选择采取邮寄方式或是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送达给被取保候审人。关于解除取保候审之事项,需经过县级及以上级别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核准之后,方能制作解取保候审决定书与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接下来则由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按照决定书所规定的期限,适时解除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相关措施,同时向被取保候审人、担保人以及相关团体履行通报义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并及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书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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