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按照民间借贷是多少
时间:2023-02-23 19:31:38 1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九条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一、民间借贷的弊端

1、在管理上,中国法律对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界定不清,民间借贷行为及其管理缺乏法律依据。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各级政府对民间借贷一直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

2、从具体执行看,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分布在不同的部门,如典当行由商务部系统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由金融办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监管主体的多头运作造成监管混乱。

3、使得政府对民间借贷的事前管理、日常监控能力严重不足,只能被动地处理民间借贷违约事件,民间借贷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和化解。

二、民间借款合同规避风险需要注意的地方

所以,如果要进行民间借贷,为了资金安全,一定要注意合理规避风险。规避风险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了解借款人的相关背景,选择信用良好的个人或者企业。对于借钱用于经营高风险项目的借款人,要细思量是否与他发生借贷关系,有把握赢利时在选择出借资金。

2、注意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或活动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3、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或向社会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借贷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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