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不予立案的条款
时间:2023-03-12 21:00:55 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刑法不予立案的依据是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是犯罪事实比较轻微的或者是在材料不充沛的情况下是不予立案的。同时如果不予立案此时原因是要通知控告人的,但如果控告人不服或者而是对结果有异议是可以申请复议的。

一、软暴力讨债警察不管怎么办

公民遭受到被软暴力追讨债务的,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如果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当事人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二、经侦大队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经侦大队立案标准包括:

1、认为有犯罪事实;

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刑事案件进展如下:

(1)委托律师,部分地区开通有律师网上查询通道,律师通过专业资格认证,可在网上查询该案件进展情况;

(2)自行与公安、检察院、法院承办人员联系,了解案件进展,但是一般次途径相对较委托律师可行性稍差。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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