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阶段,于共同决定之下购买的房产,通常被判定为共有物。
当双方在内含结婚意图的前提下进行房产购置且登记为彼此共有时,除非有明确不同份额的约定,一般将视为双方共有的财产。
若双方选择分手后对共有资产进行分割,这是完全符合中国《民法典》中关于共有权人在共有基础不复存在或者存在重大理由时,必须对共有物进行分割的相关规定。
至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获得的收入以及购买的物品,根据一般的共同财产处理规则,任何一方所取得的房屋都应归还给在此阶段另一方的投资。
实际上,鉴于购买房产时双方都是以构建未来家庭为目标,他们均未能提供有关所购房产的确切所有权比例的证明。
因此,在房屋所有权登记之后,随着市场环境变化,房屋价格可能出现上涨,那么,上涨部分所带来的财产增值部分就应该按照共有物处理的原则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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