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人身关系,即是指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夫妇双方在家庭中涉及到诸如身份地位、权利义务等诸多方面的联络与互动。
在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对于这种人身关系通常都设定了多层次的规范,其中最为重要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姓名权、共同生活义务、关于居所的决策权力、选择职业的自由度、保持彼此之间的忠诚、承担互帮互助的责任、养育并教育子女的权利以及相关义务、以及对配偶所拥有的事务的代理权限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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