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的设立条件根据《合伙法》第14条,普通合伙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合伙人人数超过两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企业的自然属性和自然属性需要两个以上的成员。《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成立的第一个条件是“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这是基于自然性和社会性对法律的承认。关于法人能否成为合伙人,中国学术界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为了防范公共风险,立法机关在整合不同意见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机构和社会组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不仅是一项禁令,也是一项警告。此外,公司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人取决于公司本身。对公司而言,风险控制是成功的基础,成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非常明显。虽然股东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但即使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是盈利的,公司也可能因无限连带责任的拖累而倒闭。在公司内部组织中,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的工作、选举董事、质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来纠正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但是,当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时,股东不能跨越公司边界限制其他合伙人,任何合伙人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开展业务活动,这是普通合伙企业的自然属性。即使合伙协议选择了执行合伙人,也不得反对善意第三方。连带责任大大增强了合伙企业的商业信誉。如果合伙人中有害群之马,成为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合伙人的灾难是不可避免的。作为普通合伙人,一旦负债发生,其金额无法确定。我国《公司法》没有关于股东参与合伙的规定。因此,台湾地区的《公司法》禁止公司成为无限责任合伙人
合伙人的最低人数为2人,这取决于合伙企业的自然性质。至于合伙人的上限,鉴于合伙企业必须具有个人信托关系,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没有规定,自然受到合伙企业的限制。英国合伙法的传统规则规定,合伙经营银行企业的合伙人不得超过20人,也不得超过10人。然而,已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和**事务所的合伙人人数往往超过100人。为了适应这一发展的现实,英国于1985年取消了对律师事务所和**事务所的20人限制。到目前为止,英国已经免除了15种商业伙伴关系的数量限制,导致这一限制徒劳无功。中国的合伙法对此没有限制
自然人的合伙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如国家官员。这是民法一般要求的体现。(2)有书面合伙协议。口头协议足以构成普通民事合伙,但书面合伙协议是注册为合伙所必需的。这是建立伙伴关系的必要条件。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设立合伙企业的法律依据是合伙协议,设立公司的依据是公司章程。因此,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自然有所不同。首先,本章程由创始人制定,但不仅对创始人有效,而且对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对第三方有效,而合伙协议仅对相关合伙人有效。其次,公司章程受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只要合伙人达成共识,合伙协议就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最后,公司章程是公开的,合伙协议不必公开
(3)合伙人认购或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法律不要求注册资本。合伙人的出资仅符合合伙企业经营活动正常运行的条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在于合伙人的出资额,而在于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缴纳出资的,不构成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只会侵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允许合伙人以各种方式捐款。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或劳务出资。在国外,甚至允许以信用、社会地位、技能、管理经验、客户关系等形式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形式出资的,还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劳务价格由合作各方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为劳务出资,其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法》第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金融产权转让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拥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股份”或“公司”字样,以免混淆合伙企业客户、消费者和具有管理职能的政府的企业类型和交易风险预测。本公司为法人企业的专有名称,合伙企业可选择的一般行号为“中心”、“研究所”、“营业部”、“工厂”、“社会”、“建筑”、“博物馆”、“商店”等,根据行业习惯自行确定。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标有“普通合伙企业”字样。就具体名称结构而言,“普通合伙”一词不应直接用作“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而应在企业名称后的括号中注明,如**延来居餐厅(普通合伙)。严格来说,合伙企业不应被称为“公司”
合伙企业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否则就无法开展业务活动,如果其他人与企业有交易,就不方便与企业联系,也不可能开展政府管理活动,在诉讼中无法确认接受文件的地点。由于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且其主要办公地点位于一个营业场所而非住所,因此企业可能有多个营业场所。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营业场所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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