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决房屋租赁装修纠纷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协商。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租赁合同无效的,不构成附装修。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以转租给出租人;不同意使用的,可以由承租人拆除。因拆迁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出租人同意使用所附装修的,可以转换为出租人的所有权;出租人不同意使用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的,在租赁期届满或者合同终止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可以拆除无附着物的装修。因拆迁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合同终止时,双方对所附装修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应当在使用价值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3)因双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剩余租赁期内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各自过错承担;(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终止合同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修残值损失,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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