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界定
时间:2023-02-20 08:30:33 2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非法集资”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数额较大,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需要同时具备4个条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一、借钱炒股非法集资的方式有哪些

借钱炒股非法集资的方式有四点,分别是:

1、融资融券借钱炒股;

2、股票配资借钱炒股;

3、信用卡取现借钱炒股;

4、银行贷款借钱炒股。

非法集资特点有三点,分别是: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二、如何区分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3、侵犯的对象是公众存款;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要见如下:(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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