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如何办理失业保险结算手续?深圳失业保险政策解读如下:
1、失业员工的概念
失业员工是指失去工作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具有特区常住户口的员工。
2、失业保险的缴费
失业保险费按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单位员工人数×1%×40%。
3、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手续
失业员工在失去工作后的1个月后,应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登记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员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内,应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手续。
4、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
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六个月计发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间按照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5、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
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6、失业救济金的一次性领取和停发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内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可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停发其失业救济金:
(一)再就业;
(二)到国(境)外定居;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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