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在投保过程中未能准确禀告被保险人体质状况,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在履行理赔义务之前将进行深度审查,一旦确认被保险人投保前所述健康状况与健康申报内容存在差异,保险公司将以此为依据拒绝赔付,且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拒绝赔付。
2.疾病是否包含在保障范畴之内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由于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有所限制,通常包括重点关注的28种高发重症类型,对于超出产品保险范围的疾病,保险公司将不予报销。因此,在投保前,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产品所涵盖的疾病种类,以避免后期产生不必要的困扰。
3.在等待期内发生的风险事件。大部分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等待期设定为90天或180天,保险公司设立等待期旨在防范带病投保现象的发生。部分保险产品规定在等待期内发生风险事件,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理赔责任;而另一些更为严格的产品则规定在等待期内出现症状,即使在等待期之后发生风险事件,保险公司同样不承担保险责任。
4.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提交备案资料。建议被保险人在发现自身符合理赔条件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备案资料,并尽早提出理赔申请。因为部分重大疾病保险的报案时限为30天以内,如错过此期限,可能导致无法获得理赔,从而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5.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若未能按时支付保险费用,亦将面临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若逾期超过两年,保单将自动失效。
6.未能提供必要的理赔材料。当被保险人的理赔材料准备不足,或者尚未达到理赔标准时,保险公司亦有可能拒绝赔付。
7.被保险人未在指定的公立医院接受治疗。依照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部分产品明确要求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医院接受医疗服务,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8.涉及违法犯罪行为。例如,在故意杀人、过失杀人、酗酒等情况下发生风险事件,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
9.他人代签。鉴于保险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签名需由保险人亲自签署方能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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