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媒体如报纸、期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报道时事新闻时,可以参考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不过,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但需要指出作者的姓名以及作品的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媒体如报纸、期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报道时事新闻时,可以参考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不过,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但需要指出作者的姓名以及作品的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 素 材 核 心 内 容 】 媒 体 转 发 新 闻 视 频 是 否 违 法 ?
在新闻侵权案例中,诽谤行为是最主要的原因,而名誉权案件中,大多数纠纷都与诽谤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意味着,只要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导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就应被视为侵权行为。
因此,在新闻媒体的直播过程中,如果出现了错误或虚假的陈述,就可能涉及到名誉权侵权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可以寻求法律保护,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同时,新闻机构也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避免因失实言论而引发的纠纷。
在媒体如报纸、期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报道时事新闻时,可以参考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不过,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但需要指出作者的姓名以及作品的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在新闻侵权案例中,诽谤行为是最主要的原因,而名誉权案件中,大多数纠纷都与诽谤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意味着,只要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导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就应被视为侵权行为。因此,在新闻媒体的直播过程中,如果出现了错误或虚假的陈述,就可能涉及到名誉权侵权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可以寻求法律保护,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同时,新闻机构也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避免因失实言论而引发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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