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直接支付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定、检查、鉴定等费用,翻译、评语,由当事人负担。任何单位和人民法院不得代为收付。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或者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办法》规定了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确定了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仅指举证方在诉讼过程中先行支付的事实。责任最终由哪一方确定的,由人民法院在结案后的终审判决中确定由哪一方承担。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一项普遍原则。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它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用,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的无味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受害人残疾鉴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行为是有根据的、必要的鉴定,因此支付的相关费用应由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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