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时间:2023-06-06 14:12:51 4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最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最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二、行政案件立案程序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流程参照民事案件立案登记流程进行审核和处理,并在审核中重点把握下列问题:

1.审核行政起诉状。行政诉讼以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起诉状应当记明行政机关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诉状应当记明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内容和范围;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写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方式、经过和后果,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之间具有关联性。

2.审核起诉证据。

3.审核受理。

(1)经审核,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2)经审核,当场难以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诉状,予以登记,出具收到诉状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7日内无法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先行立案并将案件移交行政审判庭审理;

(4)经审核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三、行政案件立案条件是什么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的详细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

4.行政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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