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商业保险种类
1.普通医疗保险
普通医疗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可作为个人长期寿险的附加责任承保,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并规定每次最高限额。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是意外保险的附加险,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不但要规定保险金额即给付限额,还要规定治疗期限。
3.住院医疗保险
当被保险人住院时,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类保险不负责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费。既可以是补偿给付方式,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
4.手术医疗保险
当被保险人需要进行手术时,不管是门诊手术还是住院手术治疗,保险公司都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手术医疗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意外保险或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承保。手术医疗保险既可以是补偿给付方式,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
5.特种疾病保险
当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患某种特定疾病时,保险人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经济需要。疾病保险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作为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一般是确诊即给付。
二、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区别如下:
1、存在性质不同: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则有经营性,以盈利为目的。
2、投保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是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则是自愿购买的,以合同契约方式确立双方关系。
3、管理部门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商业保险由企业性质的保险公司运营管理。
4、投保对象不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劳动者,其范围由法律规定,受资格条件的限制;商业保险的对象是任何人,投保人只要自愿投保并愿意履行合同约定即可。
三、有必要购买个人商业保险吗
人生处处有意外,而商业保险则是规定风险,降低损失的一个好方法,故购买个人商业保险是有必要的。商业保险分为财产险和人身险;分别对个人人身以及财产进行保护。商业保险的是否购买是个人自愿的,不具有法律强制性要求。依据《保险法》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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