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应当如何
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
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并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会依据规定,将处罚档案长期保存,因此,行政拘留会留下违法案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规定: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后还会执行吗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后还会执行的。
《暂缓规定》第十条规定:
暂缓执行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日期从执行法院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
暂缓执行的决定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从执行法院收到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不服行政拘留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如果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不合理,行政拘留不能停止执行。
如果经过复议,证明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是错误的,并且作出了撤销行政拘留的决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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