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对管制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
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管制的具体机关应当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分子执行管制时,应当注意贯彻群众路线,即充分发挥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群众,监督犯罪分子遵守有关规定。
一、未决犯与已决犯的区别
未决犯是“已决犯”的对称。
1、判决或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前被公安机关羁押的犯罪嫌疑分子。在立案、侦査、起诉阶段,讯问未决犯时,侦査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未决犯有陈述有罪情节或无罪辩解的权利,对无关问题,未决犯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未决犯还有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等。
2、在审判阶段,未决犯享有申请回避、辩护、申请发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最后陈述、上诉、申诉等权利。
3、未决犯一般由看守所羁押,对案情重大的未决犯,应当单独羁押,同一案件或案情有关联的未决犯,应当进行隔离,以便配合侦查、审判机关迅速结案。
已决犯是判决或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交付执行的犯罪分子。包括:
1、被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除刑罚的,应立即释放;
2、被最高或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在该院院长签发命令后,由下级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交付执行;
3、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等送达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
4、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5、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6、被判处罚金的,由人民法院执行;
7、被判处没收财产的,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执行情况,有权实行监督。
二、法院判管制可当庭释放吗
法院判处管制不能当庭释放。管制,是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改造,但限制其人身自由,交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监督改造的刑事处罚,是刑罚主刑中量刑最轻的一种。管制,是不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生活在原先的社会环境中,如仍与家人同住、同吃、有工作单位的,仍在原工作单位工作,领取劳动报酬,没有工作单位,仍可从事原先的工作,如经商、出卖劳动力等。其监督改造不是由监狱依法执行,而是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或司法机关监督改造。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三年。在被判处管制的期限内,犯罪分子可在限制的范围内行使政治权利,如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有选举权,但没有被选举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领导。管制执行期满,执行机关应当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宣布解除管制,并发给其解除管制通知书,恢复其公民的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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