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一、社区矫正监护人是谁来担任?
一般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来担任。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可以使其在不脱离社会、不脱离生活的情况下,并借助政府、社区以及亲人的帮助下能更好的适应并且回归社会。
二、社区矫正终止的情形包括什么
(一)期限届满。被判处管制、单处或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限为判处的实际期限;
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矫正期限为缓刑考验期或假释考验期;暂予监外执行的,其矫正期限为在监外实际执行的期限。
(二)收监。社区矫正对象因重新违法犯罪被依法惩处的,或严重违规被撤销假释的,以及假释收监的,自羁押之日或收监之日,终止社区矫正。
(三)死亡。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由相关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司法所负责处理。社区矫正对象自死亡之日起,终止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对子女的影响
社区矫正对子女没有影响。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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