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仅四岁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详细规定如下:
1、对于年龄超过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都有权主张孩子跟随自己生活。
如果其中一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将得以优先考虑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1)已经实施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完全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跟随其生活的时间较长,可能会导致生活环境的巨大变化,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构成严重影响;
(3)没有其他孩子,但是另一方拥有多个孩子;
(4)孩子由该方照料期间,表现出良好的成长姿态,然而另一方却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重疾,亦或是存在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状况,因此不适宜与孩子共同居住生活。
2、在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大致相当的前提下,若双方都希望子女能够与自己共同生活,则应根据子女的实际生活状况作出判断。
如果子女常年独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而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他们有所期望并具备协助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能力,那么这种情况可以被视为为子女选择父亲或母亲生活的重要考量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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