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五元,由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但下列情况除外:
1、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农民、城镇待业居民、或者因辞职、辞退后无工作的,全部由另一方所在单位支付;
2、丧偶或者离婚后未再婚的,全部由抚养孩子一方的单位支付。
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夫妻,为临时工、合同工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支付;为停薪留职职工,被其他单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支付。
此外还包括:
1、夫妻一方为自费出国,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本市一方单位支付一半,另一半待出国一方回国后由新工作单位继续发放。以前停发的不补。
2、夫妻一方被判刑,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本市单位支付一半,另一半待判刑一方刑满释放后由新工作单位继续发放。以前停发的不补。
3、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常住户口的,在本市或者外省市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本市标准支付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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