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原因如何界定概念
破产原因是指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状态。对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评价:第一是债务人对到期债务是否有即时能力清偿;第二是债务人的资产是否足够抵偿其所有债务(无论到期与否)。
债务关系保障的关键是要求对到期债务的清偿,从而维系债务关系的实现。只要对到期债务能够清偿,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害,原则上法律就不必进行干预,所以世界各国均是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普遍适用的破产原因。
二、破产原因的价值
破产法的首要价值在于保证将债务人有限的财产于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而该价值是在债务人的不能清偿既成事实的情况下通过对破产程序的被动运用实现的。破产法的实施固然会带来其他一些积极效应如促进企业扭亏为盈,改善经营状况等,但这些积极效应皆由前述首要价值的实现所自然派生。
三、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
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从理论上讲,债务人实质性的破产原因是其发生丧失清偿能力的客观事实,但是清偿能力丧失的客观状况是需要通过外在行为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认识和判断的。由于债权人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客观事实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往往难以举证证明,所以各国破产法通常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原因,是法律规定的可以对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作出推定的事实与行为。之所以允许债权人在推定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时就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主要是考虑到不同当事人在举证证明破产原因客观发生方面存在的能力与条件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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