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议登记法律效果
异议登记的法律效果体现在如下方面:
1.阻断登记公信力,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异议登记不是对物权变动状态本身所进行的登记。异议登记可以避免存在产权争议的房屋为第三人善意取得,从而为其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权利确认收取更多的证据,提供一种临时的保障。
2.临时限制权利人行使处分权。利害关系人通过异议登记,向可能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的第三人发出警示信息,以阻断可能进行的交易。
二、异议登记的申请主体
异议登记的申请主体是利害关系人,即认为自己的权利未登记或因他人权利的登记使其应有权利受到侵害的人,也包括真正权利人。在登记中的几种主要形式的利害关系人有:
1.法定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产继承时,被违法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
2.因虚假手段转移房屋,权利受到侵害的原权利人,如通过伪造原权利人签名、假冒产权人等虚假手段将房屋转移,此时原权利人为利害关系人。
3.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房改房上市未经同居住成年人同意使其居住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
三、异议登记的申请事由
异议登记的申请事由如下:
1.现状登记簿记载有误
2.权利人因处分房屋申请登记,但处分的登记事项尚未记载于登记簿。
3.房屋权利人已将房屋转移或抵押给第三人,并向登记机构申请相应的登记手续,此时,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上记载有误,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异议登记时,需提供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簿记载有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证明文件就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书面声明或单位、居委会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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