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公证遗嘱能否确认无效
民法典对公证遗嘱能否确认无效没有规定,而《公证法》规定,公证后的遗嘱如果有证据推翻的,经公证机构撤销或者法院裁定后,可以确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无效遗嘱类型包括哪些
根据民法典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效遗嘱有如下几种类型: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后来具有了完全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这种情形由于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应当是无效的。
3、伪造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根本不是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当然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遗嘱被篡改的部分无效,其它未篡改部分仍属有效。
5、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6、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7、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时,遗嘱的这部分也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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