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在异地办理的房产继承相关文件的公证事务由您亲自操作。
在处理涉及到不动产的授权书、声明、赠予以及遗嘱等事项时,如您需要进行公证认证,只需按照规定向居住所在地、常去地点,或是原先实际事件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交有关资料即可。
同样,对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各类社会团体而言,有关于公证业务的需求,也可向其居住所在地区、常去地点,或是事件实际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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